温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刻不容缓……。”这表明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到低碳、环保、创新和高效的模式上,是我国刻不容缓的使命。
对于政府而言,建立低碳法律制度的框架更是迫在眉睫的政治任务。这些框架至少应包括这些内容:
第一,应将发展低碳经济模式上升到国家发展战略和国家安全的高度上来
我国应该学习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立法质量,将在经济活动及经济运行-全球品牌网-中所涉及到的当事人的地位、作用及权利义务都予以阐明和规定,将经济活动的主要过程程序都予以定义和阐明,这包括政府、企业、研究机构、消费者、公共机构等当事人的地位、作用及权利义务。
例如,美国的《2009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共有1000多页,该法案不仅阐明了清洁能源作为国家战略的定义这些宏观性的内容,而且微观性的阐述甚至具体详尽到了关于家庭住房补贴的内容。如,在“能源效率社区的绿色能源”一章中,不仅阐明了相关的定义,还阐明了政府对于提高能源效率的住房建筑和城市发展予以激励的计划,还阐明了基本性住房和城市发展的能源效率标准及标准以上部分的信用成本,甚至还详尽到包括高能效示范项目的目标及银行按揭贷款的内容。
在立法的高效率方面,我们应该好好学习日本,日本国会竟能在一天审议4部法律,通过7部法律,而且这些法律大多是同一类低碳环保领域里的,这就为建设与完善低碳经济模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而与此相比较,我国仅有一部《可再生能源法》,且仅有32条的空泛内容,且内容既没有高度,也没有具体,远远适应不了这个时代的要求。我国的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是巨大的,这为企业建立低碳经济模式和国际合作形成了巨大的障碍。如何尽快缩短这个差距是我国政府和全国人大的迫切使命。
对于企业而言,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问题与我国政府面临的问题是相一致的,这就是我们的学习精神、学习能力和学习速度与其他国家具有相当大的差距。学习是创新和创造的基础和源头,不具备快速的学习能力和广阔的视野,根本无法追赶上那些日益创新的外国企业。
首先,我国的企业及经营者应该学习和研究最具价值的制度体系,这是获得竞争力的根本。这包括我国的制度和发达国家的制度。
其次,企业应主动积极地去适应低碳社会的门槛要求,这就要重视国际的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尽可能地去学习并落实这些标准。例如,在废钢铁的国际贸易过程中,所有买家都采用了美国的废钢标准,但一家在洛杉矶的中国人公司在向印尼出口废钢时出现了质量问题,印尼公司依据美国标准提出了索赔,这家中国人公司就不知所措。这说明,全球一体化就意味着法律要求和标准的一体化,抛开最基本的共性原则而空谈竞争力,那纯属自欺欺人的儿戏,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再次,企业应该快速地提高学习能力,这首先决定了企业视野的大小和创新能力的大小。技术并不是低碳经济的决定性因素,因为,技术和设备都是可以花钱买来的,而如何使用技术的思想、视野和能力是买不来的。因而,企业的老板应将浓墨重彩放在软实力的建设和提升上,而软实力并非短时间内能够造就成的,它是个长期积累的过程。例如,据国家质检总局官员反映,在所有的(包括港澳台)外国公司中,向总局申请市场准入的企业管理报告文件中,外国人的公司普遍好于中国人的公司,而这些文件又是基于对中国环保法律体系和企业国际化规范管理的理解基础上的,这充分说明外国人公司普遍重视法律制度的硬性要求,这反映了企业适应环境和国际化要求的能力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