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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标准是碳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9/12/7 10: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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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第274条款,是对产品的碳披露程序的规定,法案要求产品的介绍说明要对从最开始的生产直至销售的整个过称所排放的碳量做出计算并公示出来,这其中的每个程序及其测量都有法定的要求和标准。碳足迹标准隶属于碳法律体系的范畴。
碳排放的测量、报告、核查、公示,都要依据碳标准的规定,每个程序都有明确的行为规范。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组织制定的3项标准已经在国家报批的过程中,有《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项目层次上对温室气体减排或清除增加的量化、监测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的规范及指南》。
这3个基础性标准是由ISO标准转化而成的国家标准,产品碳足迹评价标准包括产品碳足迹的量化和碳足迹的信息交流。
英国于2008年10月颁布了PAS 2050《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Specification for assessment of the life cycl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of goods and services),该标准用于测算和评估产品和服务,在原材料获得、生产、包装、储存、销售、使用直至废掉后处理的各个程序阶段的碳排放总量。
这些程序的运行包括了各个环节,从工厂、仓库、配给中心、办公室、零售店面及运输过程所产生的碳排放,还包括使用后再利用加工所产生的碳排放,以及废掉后通过填埋、焚烧所产生的碳排放。
而这个总量将会在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中被公示出来,以判断该产品是否属于低碳产品,从而,让消费者来判断该产品有多少高技术的含量以及该企业经营管理的水平是否先进科学,这样,从一个产品的包装上,就让全社会给这个企业打了分数,定了级别,这是个更为公平、透明的制度进步。
这种制度环境,就促使企业在简单化的减排措施实施的同时,还要在产品设计、生产、包装、供应系统安排、管理手段和方法使用的各程序上,极力寻求降低碳排放,少耗能,少浪费的机会与手段,以创新出更为先进的较少碳足迹的产品来。
日本于2008年7月份颁布了《建设低碳社会行动计划》,阐明了碳足迹系统项目的任务,包括碳排放的测量化、标识、评估等程序。
我国企业要做到上述水准,还需很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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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琰简介
    彭琰:海元律师事务所董事长。美国哥伦比亚国际学院博士,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系经济学硕士。兼沈阳大学教授、世界产权贸易学会理事、中国公共关系协会理事、中华杰出女性协会理事、柳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中国国际包装技术贸易公司总经理助理;海口海北实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部副总经理兼总法律顾问。成功代理了几百个经济纠纷案、国际仲裁案及国际投资、重组并购、改制上市项目,并入选《世界名人录》《世界优秀专家人才名典》《中国著作权人档案》《当代中国法学名家》。主要著作有:《国际商法实务操作》《最新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实务全书》《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国际商务新操作》《谁为企业老总造饭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