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利模式是商业模式的核心主张和目标,在本文中暂且视为基本相同的名词。
商业模式(Business Model)---盈利模式(Profit Model)是一个运营系统,这个系统不仅是由多种内外要素构成的、完整的和人为设计的,而且是一个稳定的、人为可控制的,并且可以随客观环境予以进一步调整的科学系统。
Business Model的定义是: The plan implemented by a company to generate revenue and make a profit from
operations. The model includes the components and functions of the business,
as well as the revenues it generates and the expenses it incurs.这类似于Mathematics Model ,具有一定的公式性。
显然,商业模式是一个人为的Plan,而不是偶然性事件,那就谈不上是属于偶然性、非人为设计的法律诉讼事件了。
之所以将这两个市场经济中最常用的热点名词放在了一起,甚至划上了等号,是因为在前段时间一个仲裁案的庭审中,一个仲裁员教授说到的。我这个纯粹学经济学出身的律师,无论在大学、研究生的经济学理论课堂上,还是在读工商管理的博士生课堂上,领教了多少位中外经济学家和管理学专家的渊博,但从未有人将商业模式与诉讼联系并等号起来。
“法律诉讼绝不是盈利模式”,这句话真的很有意思,想来想去,还真的是个创新,或者说是个创意。
这样看来,这个案子又成了我的“多彩案例”。有品头,有素材,值得做个多话题的研究。
其实,法律诉讼与商业模式---盈利模式根本就不是一个天地上的事。如果我们相信上帝,相信有天堂或地狱,那么,法律诉讼就是人死后的世界,即要么上天堂,要么下地狱,而相反的是,商业模式却是人间之事,且是人间之常事。
人间之事,就既要包括理性的设计,也要包括人的七情六欲,所以,我们看到的是每个豪门家族、每个投资项目、每个商业合作、每个股东搭档,甚至每对夫妻,都有一部可看的故事,故事情节既有商业合作竞争,也有爱情厮守分离。这些等等就构成了商业模式的内外各种要素。
商业模式基于这些众多纷杂的要素,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产、市场营销、服务、信息流的体系。它的目标不仅是一次性盈利,而是持续性的盈利,更有甚者是要100年的盈利。
而另一个世界的法律诉讼是与这些完全相反的。它的目标就是一次地赢,绝不要也没有第二次,而赢的定义也决不是盈利,即:赢≠盈。诉讼中的“赢”更多比例和成分是追求精神和心理上的胜利感,真的相当于在另一个世界中的复仇,来了却在人世间的恩怨。
另一个特点,就是法律诉讼不具有公式性,不是可以按着规律模板照搬的,而且也不具有稳定性。
诉讼—lawsuit ,是以强制性、权威性手段实施的解决或重新分配的过程。这里蕴含的强制性和权威性都不是当事人自己所能完全设计的和掌握的,这些特性是源于国家机体,而不像商业模式那样,其特性和操作手段方法是源于市场。
当然,这二者的比较分析,可以从很多层面和角度展开,但无论如何,二者都是近在咫尺,又远在天涯的关系,即二者是很多意义上的衍生体,有很多辩论的关系,又是两个风牛马不相及的惹眼名词。
其实,对于我们这些行走于人间和非人间“两个世界”的专业人士而言,只有看透了,最好是研究和体验透了人间的这些大事要事,才能去解决或者说能较好地解决那些非人间之事。
这两个世界既相关联,又不相同,这种辩证深奥的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