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小人”标签的逻辑,在于陈晓是黄光裕请过来的职业经理人。既然是请来打工的,如何能够在黄光裕落难之际,将黄光裕抛弃呢?这从情感和道德上都难以让人接受。如是,陈晓自然就被众多媒体和学者贴上了落井下石的“小人”标签。
在中国,道德往往作为判断一个事情的主要标准
国美控制权之争,最要遵守的一个原则,那就是必须按照规则来办事。什么是规则,那就是股权决定话语权。黄光裕是国美的第一大股东,但其不是绝对控股股东。他只占有国美34%的股份,而且伴随着贝恩投资已向国美董事会确认,计划在特别股东大会前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全部转股。这样贝恩将手中持有的可转债转换为国美电器10.8%的股权后,黄光裕手握34%的股权将摊薄至29.8%。这就意味着,如果按照股权决定话语权的规则,黄光裕已经不能靠一己之力决定国美重大决策。
作为一个上市的公众公司,更应该按照这种最基本的公司治理的规则来执行。所以,对于黄光裕而言,要做出反击,要拿回控制权,还是必须按照规则来做。那就是争取到其他股东对其的支持,只要黄能够获得多数的投票权支持,那么黄光裕完全可以通过其代理人重新获得国美的控制权。如果做不到,那只能遵守多数股东做出的最终决策。当然,黄光裕也完全可以按照规则,卖出自己的股票或者增持自己的股票,来应对他不认同的这种决策。
其实,第一股东没有最终决策权的案例比比皆是。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中铝被力拓放鸽子一案中,中铝其实拥有力拓18%的股份,是名副其实的第一大股东,但还是在公司决策权中缺乏一锤定音的能力,最终第一大股东被自己的公司放了鸽子。同样,作为创办人,最终被公司抛弃的案例也很多。新浪的王志东,雅虎的杨致远,何尝不是在公司不断扩大,股权不断稀释的过程中,丧失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最终被其他股东封杀出局。这种现象,之所以能够被大众所接受,是因为这都是按照公司治理机制下的规则来办事。
中国企业之所以大部分做不大,那就是规则意识不强烈。总喜欢用道德、血缘关系、友情、亲情等这些非核心的要素来实现公司治理。这些要素更多的是一种潜规则,常常会因为这种道不明,言不清的潜规则,让公司经常出现重大的变化,让一个发展得好好的公司忽然夭折。而西方发达国家中的一些优秀企业,对规则的严格遵守,让其避免了这种潜规则的影响,从而保持住了企业长期拥有核心竞争力。
本周一,国美电器发布中报显示,公司上半年收入为248.73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44.1亿元;净利润为9.62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3.77亿元,增长65.86%;每股盈余为0.064元,较去年同期增加0.019元。国美在出现黄光裕入狱这种重大变故以后,之所以没有如同牟其中的南德,唐万新的德隆一样土崩瓦解,反而业绩出现增长,这背后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也就是规则的力量。
在只占34%的股份第一股东出事以后,其他股东并没有选择抛弃国美。这里面自然也包括了持有1.47%股份的陈晓。因为在这些股东心目中,国美已经不是黄光裕的公司,而是一个公众公司。办案的部门也是这么认为,所以才没有将黄光裕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殃及到池鱼:国美是家公众公司。
所以对于陈晓的作为,各界也不宜太过于用道德和情感的角度来解读。只要陈晓所做符合公司治理机制的规则,那么就应该理性地看待他的所为。
国美控制权之争,不管谁输谁赢,都将写下一个关于中国公司治理的经典案例。而其中对规则的尊重,无疑对整个社会和企业都将有着非常积极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