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力资源管理者在保管劳动合同时监守自盗的问题
——本文由劳动法专家、培训师钟永棣、江永辉联合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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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5月起,基本上每个月都听到或接触到这样的案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在离职前,利用职务之便,偷走或撕毁属于公司的那份其本人的劳动合同,跟着就要挟企业老板,要求赔付多少钱,否则去申请劳动仲裁。
发生这种问题,我们认为根源性原因是人力资源管理者心底里非常怨恨企业,对老板或其直属上司非常的不满,才这样报复企业;偶然性原因是个别人力资源管理者本身就是贪小便宜、心术不正的人。
发生这种问题,企业老板和员工的直属上司应该反思一下过去企业方面哪些做得不足,哪些侵犯了该员工的合法权益或是否曾经让该员工当过“丑人”。
企业如何预防人力资源管理者监守自盗,这个问题在每次讲课时我们都一再反复强调: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劳动者一份、人力资源部一份、老板(代表老板的部门)一份;或者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劳动者一份,人力资源部成员的属于企业的那份劳动合同由分管人力资源部的高层领导保管或者由老板(代表老板的部门)保管。
对于企业保管的那份劳动合同,不要随意外借出去。曾经发生很多这样的案例,一般的劳动者到人力资源部说,自己保管的那份劳动合同遗失了,要借公司那份出去复印一下。当其拿到公司那份后,就没有再返还给公司,同时提出离职;这属于典型的恶意员工。真要复印一份,也应该由合同保管部门亲自复印并交给劳动者。
对于监守自盗的案件,企业胜诉机会如何,司法实践中,输赢各占50%;输或赢,要看具体案情和证据,当然还要看代理人的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