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1日)
抄袭是不道德的行为,是不诚信的行为;抄袭是不规范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抄袭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来讲,是一种破坏;抄袭对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来讲,是一种阻碍;抄袭对于健康社会的发展来讲,是一种恶性毒瘤。
对于被抄袭作品的著作权人来讲,抄袭者是对著作权人成果的掠夺、剽窃、侵害。
对于抄袭者职业生涯中直接或间接的竞争者来讲,抄袭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直接或间接伤害了竞争者的正当权益。
现在,由于抄袭的手段越来越多,抄袭的成本越来越低,抄袭者的学历越来越高,高级抄袭越来越难辨,抄袭者通过抄袭换来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越来越大,而著作权人打击抄袭者的力量、力度又很有限,抄袭尤其是硕士、博士、教授、专家、培训师等的抄袭之风愈演愈烈,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种见怪不怪的流行病了,抄袭已经直接对社会的公德和公平发出了严峻挑战。
本人首创性形成的《规范性与创新性的企业管理制度》、《精细管理工程》、《治理管理中的“跑冒滴漏”》、《岗位主人翁》、《“五进五融”安全文化建设新模式》、《高绩效团队的“八个一”特征》等作品的核心内容,曾被30多人抄袭、发表,其中尤以一些硕士、博士、教授、培训师等的抄袭为甚。当本人发现作品被抄袭、侵权的时候,本人通常采取先用舆论武器、后用法律武器的方式,进行维权,大都取得了良好成效。结合本人过去30多次有效维权,尤其是打击一些硕士、博士、教授、培训师抄袭的经历和体会,我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打击抄袭,需要“六管齐下”。
一、著作权人要做好打击抄袭的工作。
抄袭者直接侵害的对象是作品的著作权人,抄袭者的抄袭之作是否抄袭了著作权人的作品,著作权人应该是最能感受到和觉察到的,因此,著作权人应该做好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工作,也应该做好著作权是否被抄袭、被侵权的监控工作。一旦发现自己的著作权被抄袭、被侵权,就应该依法运用舆论武器和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对抄袭者进行严厉的打击。
二、媒体要发挥防抄袭、反抄袭的作用。
抄袭离不开媒体,打击抄袭更离不开媒体。媒体应做好作品审稿工作,防止抄袭得逞;一旦发现抄袭之作,就应及时消除抄袭的侵权影响。从建设创新型、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及时揭批抄袭现象,宣传反抄袭的意义和方法,是媒体的重要功能之一,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有责任和义务持续保持防抄袭、反抄袭的高压势态,发挥媒体在防抄袭、反抄袭的重要作用。
三、法院要依法“好、快、省”地审处抄袭案件。
网络时代里,抄袭容易又快捷,而侵权影响快又广;抄袭成本低,而抄袭后的利益大而久;但是,著作权人从获取抄袭证据,到侵权行为地或者抄袭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则需要费相当多的时间和周折。法院有必要对抄袭案件的审理流程进行优化,应在保证审案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著作权人维权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并让抄袭者付出得不偿失的代价。
四、各单位都要做好防抄袭和反抄袭的工作。
很多人不讲诚信和道德,为了学历、职称,大肆低级抄袭或高级抄袭,因此,各单位在审评学历、职称的时候,不能仅看其是否发表论文,还应看看其发表论文是否有抄袭的可能。另外,当学历、职称评审后,如果发现有人发表的论文是抄袭的,就应该取消其相应学历和职称,同时,要追讨其因欺骗性晋升职称而获得的各种利益。
五、抄袭者的合作者应伸张正义,协同维权。
有的抄袭者在抄袭之作中,署上一些权威人士的姓名;有的培训师抄袭他人作品、在企业讲课,企业又将培训师抄袭的内容发布到有关媒体;有的出版社,将抄袭者抄袭的内容出版发行;等等,作为抄袭者的合作者,一旦知道抄袭,就应该伸张正义,协同维权,而不应该隐瞒、纵容、包庇,更不应该传播、扩大抄袭者的抄袭行为所带来的侵权影响。
六、有关部门应创建反抄袭的举报平台和激励机制。
抄袭者的行为是欺骗全社会的行为,是破坏创新型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行为,有的甚至还会影响到国家尊严,所以,管理著作权的有关部门应主动肩负起建立和维护全国著作权的良好秩序的使命,创新建立规范、高效的举报抄袭的平台和通道,启动相应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力量,共同打击抄袭,以促进我国和谐社会和创新型国家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