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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站的侵权责任与广告主无关 (2009/9/24 10: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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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本来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但这次搜狐和优酷玩出了新花样,口水纷飞。再加上张朝阳和古永锵的特殊关系,就更加引人注目了。
互联网行业的口水战,向来是给闲杂人等增加茶余饭后的谈资,给当事双方增加曝光度和点击率,仅此而已。君不见,多少起上亿元的赔偿案最后只判了1元。
因此,这一次的口水战也无需说太多,也无需说谁对说错。这里只讨论下广告主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视频网站通过传播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来吸引流量,通过流量来吸引广告,由此产生巨大的商业利益,因此,视频网站在中国成为知识产权侵权重灾区顺理成章,视频网站纷纷陷入侵权诉讼并被法院判决赔偿不必大惊小怪。
大规模的败诉赔偿视频网站是吃不消的,原告、权利人也担心自己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因此,有人就打起了视频网站最大的利润来源——广告主的主意。
广告主这是招谁惹谁了?
冤有头债有主,现在视频网站深陷诉讼门与中国的互联网环境是分不开的,中国的网民没有多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习惯了免费的午餐,相关主管单位也没有规定要求网络实名,因此视频网站出现侵权内容时很难找出直接侵权人,再加上一些视频网站本身对知识产权重视也不足,对用户上传的信息未尽到严格的审查责任,如果自己再对这些侵权信息进行编辑分类整理的话,那么主观上就存在过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不可避免的,侵权责任确定了,就要确定赔偿数额,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视频网站的广告数量、收入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广告主的行为很简单,就是发布广告,只不过发布的平台选择了视频网站而已,这与在报纸上、电视上发布广告没有区别,只要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是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广告主的义务就完成了。在此过程中,广告主未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与视频网站之间就是合同关系,并不是共同侵权人。
所以,不能将视频网站内容和网站本身混淆,不能将侵权责任与赔偿数额混淆,视频网站侵权并不是因为获得大量的广告收益,同理,也不能因为广告主增加了收益就承担责任,否则广告主真是比窦娥还冤啊。
所以,广告主大可放心大胆的在视频网站做广告。广告主花了大把的银子推动行业发展,不仅无过,而且功劳大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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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亮简介
    刘兴亮,知名互联网专家,资深市场营销、传播顾问。新浪、搜狐、网易、TechWeb等特约评论员,IT评论圈创始人,IT龙门阵创始人兼主持人。西南交通大学计算机硕士,在互联网和通讯行业摸爬滚打多年,先后担任过多家公司的主编、运营总监、副总裁、总裁等职务,曾从事过技术、内容、策划、市场、销售、管理等多个岗位。主编过教材(计算机类,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过书籍,演讲过多次,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500多篇文章。现任互联网实验室(ChinaLabs)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