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事故量刑将加重
去年全国各类事故三十余万起,死亡8万余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由于刑法在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量刑中存有漏洞,未规定“什么是情节特别恶劣”,加上责任人常积极赔钱了事,所以审判中往往出现轻判,生产责任事故接连发生。
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刘守芬,专题研究过“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她发现,刑法在这方面的设置,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致使一些判决量刑过轻,刑不当罪在她研究的63个重大责任事故案例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58.9%,其中,有超过1/4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人被适用缓刑。
2006年,北京一工地的项目经理赵某,为赶工期,在明知工地上方有高压线通过、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安排工人施工,致使一工人被电击死亡。被告人赵某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并考虑到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刑法修正案中,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刑罚幅度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到“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还增设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为“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