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删除30倍上限
关于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着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补偿办法存在缺陷,标准偏低且规定过死,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不足,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征地、强占乱占农民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原47条的规定在原用途基础上按照年产值倍数补偿,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革征地制度遵循三条原则:正确处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耕地的关系,更加突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正确处理政府依法征地和农民参与权、话语权的关系,更加严格地约束政府征地行为;正确处理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在法律确定征地补偿基本原则的同时,充分考虑地区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