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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言 谨防火中取栗 (2009/8/28 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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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言人而言,为企业代言应被视为一种爬刀梯的惊险行为,爬得好会赢得满堂喝彩,爬得不好就会伤及自身,血染长梯。
 
通过名人做广告代言,已经越来越成为企业迅速、便捷地向外界(公众、市场)传递自身信息的营销常态。从市场行为的角度分析,它是一种双方各取所需的利益博弈。
 
自从广告营销面世以来,这种方式就一直风行,出于双赢考虑,企业青睐,名人乐意,于今为甚为烈。
 
然而,在企业与名人一唱一和、利益均沾的基础上,始终会有一方被有意无意地“屏蔽”。这些被“屏蔽”掉的群体就是无辜的消费者。
 
这些年,尤其是食品卫生安全领域的曝光事件几乎屡见不鲜,层出不穷。而每次类似事件发生后,企业赶紧辟谣,名人赶紧避嫌,消费者则要平白无故地充当“冤大头”。
 
等做过了“冤大头”,消费者才发现,这吃的都是名人的亏。要是没有他们把别人的产品吹得天花乱坠,我又怎会心不设防地购买呢?我之所以会心不设防地购买不就是因为相信名人说的话吗?
 
由此可见,名人是消费者购物链上的直接帮凶!他们利用自己在公众中的影响和形象,不加选择不负责地向信任他们的消费者传递不真实的产品信息。说到底,这种不真实地信息传递就是跟企业心照不宣的有意误导,本质上是欺骗。
 
在识别渠道和认知程度有限的购物环境中,globrand.com名人的话向来被消费者视同产品质量的可信承诺。他们视其为“我们这边的人”,是为“我们这边的人”说话。
 
岂料,我本有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心中值得信赖的名人竟会是一些企业的“托儿”,他们有时候是由自己的经纪人牵针引线,压根儿没管过所代言的产品信息是否真实。他们只管照本宣科地向消费者代言喊话,然而转身走人。甚至连代言费都是经纪公司代收。
 
可想而知,这种广告能有多少真实,这些名人能有多少信用。说白了,这些名人就是自己信用的掘墓人。消费者信你一次是一次,当发觉上当的时候,他们就会视其代言是鬼话连篇。
 
消费者用脚投票,拒买虚假信息的产品,不但是对企业行为的极度鄙视,更是对名人人格的唾弃。虚假是企业的禁忌,代言人也不例外,否则,生意就做到头了。
 
“三聚氰胺”事件曝光,让一些涉嫌虚假代言牛奶广告的名人浮出水面,他们纷纷出来与代言产品撇清界线,实在撇不清也要给自己找个台阶。像小品《开锁》里的台词说的那样,“汽车撞墙了你知道拐了,犯错误判刑了你知道悔改了,大鼻涕流到嘴里你知道甩了”。
 
“三聚氰胺”事件引起了一场广告代言行业的地震,部分名人从中汲取教训,对待企业的广告代言开始慎之又慎,谨防火中取栗。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在欧美等国家,不仅要受到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惩罚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行为,我国一部旨在约束公众人物广告代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正在有条不紊地修订中。
 
就目前虚假广告,尤其是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引起广大消费者不满一事,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在今年三月份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不管是谁,名人也好,普通人也好,只要做了虚假广告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前,由于立法不完善,一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得以侥幸逃脱代言虚假广告的惩罚。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立法水平不断提高,代言人,尤其是名人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虚假广告的代言现象会越来越少。因为在企业、代言人、消费者之间,代言人就是企业和消费者的媒介,没了媒介的虚假广告,消费者对企业产品的认识才会变得更为理性和慎重。
 
对代言人而言,为企业代言应被视为一种爬刀梯的惊险行为,爬得好会赢得满堂喝彩,爬得不好就会伤及自身,血染长梯。
 
对消费者而言,很多时候,他们会把对产品的全部认识寄托在代言人身上,他们相信代言人的话是真的,是实事求是地广而告之。
 
如前所述,撇开企业不说,依赖广告购物的消费者与产品发生联系的关键其实就是代言人。如果代言人自己都没弄明白代言对象是真是假是好是坏就胡乱广告,指鹿为马地向消费者推荐产品,这种责任不由他们承担还能让谁承担?碰上这种情况,消费者不怨他们怨谁?
 
所以,在代言别人的产品前,代言人,特别是名人,最好先了解清楚了再露脸亮相,否则,非诚勿扰。  原载《中国联合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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