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
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支付的出让、转让费用、拆迁安置补偿的净支出及按规定
应交付的有关税费之和;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依法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取得费为取得该划拨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费、拆迁安置补
偿费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之和。
(2)住宅开发成本
1.前期工程费。包括水文及工程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
研究、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
2.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
水电安装工程费(含结构和装修)、设备购置费等。
3.附属工程费。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的
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的道路、供水、供电(含
一户一表)、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信报箱、电信、路灯、防盗(含每
户或单元保安门)、绿化、环卫、排污、排水、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所发生
的设施(设备)及建设费用中,按规定应由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负担的费用。 非
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包括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列入小区施工图预
算项目的公共停车 库(棚)、锅炉房、水泵房、派出所、居委会、公厕、垃
圾转运站、围墙等建设费用中,按规定应由商品住宅开发项目负担的费用。
4.开发间接费。指开发经营单位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 5.其他符合国家规定并与项目开发直接有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