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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租赁须“留意”的几个问题 (2011/12/30 14: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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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土地使用权出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双方当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达成协议。
 
(2)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申请
  
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有国有土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
 
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
 
面申请。
 
(3)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土地使用权租赁应注意的问题
  
(1)出租人必须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和利用
 
土地。   
 
(2)出租人应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同土地使用权同时租赁。  
 
(3)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4)承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出租人应当办理登记。   
 
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   
 
在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概念中,都采用了租赁、租金这样的词
 
语,使人容易混淆,实质上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之间存在以下主
 
要区别:   
 
第一,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第二,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其主体--出租人是通过划拨、出
 
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承租人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筑
 
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主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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