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票市场建立至今,中国IPO定价制度的改革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固定市盈率定价。
股票市场建立以前,中国的公司股票大部分按照面值发行,定价没有制度可循。股票市场建立初期,即20世纪90年代初期,公司在股票发行的数量、发行价格以及市盈率方面完全没有决定权,基本上由证监会确定,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定价。在这个阶段,发行价格的估价方法主要采用市盈率倍数法,价格的形成实际上没有包含投资者的需求信息,实践中往往采用固定价格公开发行方式。
第二阶段,相对固定市盈率定价。
《证券法》实施以前(1996-1999年),IPO股票发行定价使用的是相对固定市盈率定价方法,IPO股票的发行价格根据企业每股税后利润和一个相对固定的市盈率水平来确定。在此期间,由于股票发行方式和发行价格均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发行市盈率与二级市场的平均市盈率脱节,造成股票发行价格和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之间的巨大差异,使新股风险加大,新股一进入二级市场市盈率就较高,持股风险加大。
第三阶段,网上和网下累计投标定价。
1999年颁布的《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协商后确定。这表明我国在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上,向市场化迈进了一大步。此后,1999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对新股发行定价的市场化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协商定价时,机构投资者也要参与定价;定价的最终结果,需要通过证监会的审核。
第四阶段,控制市盈率定价。
2001年下半年,股市大幅下挫,一些按照上述类似统一价格拍卖机制定价的IPO股票,由于发行价格定价非常高,导致股票上市后的价格下跌情况严重,使投资者承担了高价发行的巨大风险。这种现象引起了管理层的注意,并于2001年下半年,在首发新股中重新采用控制市盈率的做法。与原有传统的市盈率定价方式相比,新方法在两个方面作出了调整:一是发行价格区间的上下幅度约为10%;二是发行市盈率不超过20倍。券商和发行人只能在严格的市盈率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决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因此也可称其为“半市场化”的上网定价发行方式。从发行市场的实际运作情况看,首次公开发行的市盈率基本保持在18倍左右。
第五阶段,2004年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机构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这标志着中国的IPO定价机制进入询价制阶段。